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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 題:全民公投修憲法的補充...
發  表  人:版主
公告日期:2003-07-08 15:33:09
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之規定,中華國領土係依其固有之疆域,如

欲變更,則須經一定程序(由立法委員提案並經國民大會複決同意)始能成

立。

但今國民大會已廢除改為任務型國大,已經虛級化,所以國大事實上不能代替人

民來行使創制複決,自然就應該把這個權利回歸給人民。讓人民得以自主性公

投創制.複決!

而本法應該適用於:各項法案...

而就公投議題範圍,明定於地方與中央...

例如罷免來說,立法委員乃為選區制,若是公投複決罷免,就以該選區人數製訂,

而總統乃全國性自然以全國人數制定...

而人民對於立法院之通過法案進行複決公投的話,結果乃具有法律拘束力...

而人民之創制法案公投的話;則可為諮詢性公投,雖無法律拘束力,但立法院還是

需尊重人民意志,得漸而循人民公投的決議修正不適當憲法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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